在认定洗钱罪里的“明知”时,司法实践存在多种判断标准。
从主观层面讲,“明知”涵盖确切知晓与应当知晓这两种情形。
确切知晓指有直接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清楚知晓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而进行清洗等行为。
而应当知晓则是依据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其与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接触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换与转移方式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比如,倘若行为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且该财物来源不明,又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那么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晓是犯罪所得,从而构成洗钱罪中的“明知”。
不过,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多方面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判,不能片面地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