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若被告在接到相应传票之后,却未能出具有正当理由并连续缺席三次庭审活动,则法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审判。
此举意指被告已然自行放弃了于庭审现场进行辩护、质证以及辩论等相关权益。
然而,即便被告未出席庭审,法院仍然必须依照原告所提交的各项证据以及案情主旨加以核实与裁决。
需谨记的是,缺席审判并不等同于原告必将获得胜利,而是要在审理过程中审慎查实事实真相并据此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结果。
若司法判决在生效以后,被告未能履行判决中所规定的应尽之责任或义务,那么原告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在此过程中值得各位关注的是,若因被告未能出席庭审而影响到其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故强烈建议双方当事人都应积极参加诉讼程序,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