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时限问题,通常来说,应在宣告之刻当众交付于当事人手中;若当事人无法亲自接收,则在此后的第7日起,行政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规,遵循《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向当事人送达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而相较之下,在司法场合中,例如法院的裁判文书,送达的惯例往往是在宣告之后马上进行,对于需要定期宣判的案件,同样也应当在宣告一旦达成后,立马将判决结果送至当事人以及负责提出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手中。
若是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决定,诸如拘留决定书这样的文件,应当在宣布之后立即送达到执行机构及被拘留者手上。
总的来说,各个类型的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时限可能存在不小的误差,这便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和客观事实去具体地加以判断与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