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公安机关根据刑事拘留进行侦查的阶段中,对于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其接受侦查羁押的时间绝不可超过两个月之久。
然而,若案件的情节极其错综复杂,以至于经过侦查并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任务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延长一个月的期限。
对于那些涉及到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乡村或人口稀疏的常年性少数民族居住区、重大的有组织犯罪团伙案情、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且取证难度极大的重大复杂案件,如果需要延长侦查期限,则必须得到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方可延长至两个月。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那么在按照上述规定延长了侦查期限之后,仍然未能完成侦查任务的,还需再次获得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才能将侦查期限再度延长两个月。
但是,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拘留条件的,应立即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