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认定与量刑方面,当场抓获并非唯一的判断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若经充分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着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即便未能在现场将涉案人员抓获,亦有可能被判定构成此项罪名并予以相应的刑事制裁。
因此,关键之处在于所收集到的证据能否充分地证实该犯罪行为的真实性和具体情况,例如相关证人的证词、资金流动的详细记录、通讯往来的数据等等。
而对于最终的量刑结果,则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赌场的规模大小、运营时长、非法所得的数额、参与赌博的人数等等。
通常而言,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大致如下:对犯开设赌场罪的罪犯,判处五年以下期限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并处以罚金的形式进行经济惩戒;若是情节严重者,则需判处更为严厉的刑罚,即为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同时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最终的量刑结果并不仅仅由当场是否被捕决定,而是更着重于所获得的证据能否有力支撑犯罪行为及其严重程度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