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赌行为的司法处置过程中,对于赌资的判断认定往往会依照以下一些基本准则和立场: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将那些专供进行赌博活动所使用的资金,例如为赌博活动特意准备好的现款或银行存款等等,视为赌资进行直接处理。
其次,在赌博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所有作为道具使用的贵重财物或者是通过参与赌博所赢得的财产物品,都应一并视为赌资进行对待。
除此之外,当涉及到互联网赌博的情况下,网络平台上的投注资金以及现场结算后仍未兑换的“筹码”所代表的价值,也都应该被纳入赌资的范畴之内。
然而,已经在赌博过程中输掉的财物,则不应再次计入赌资的范畴之中。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由于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对赌资的确立标准可能会存在相应的差异,这一点是我们在理解和运用相关政策法规时必须要加以认识和把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