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取保候审这一事项的申请,实际上并无明确规定其期限必须在短短的37日内完成。
在司法实践当中,取保候审的决策权是赋予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多个机构的。
通常而言,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当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做出判断,认为他们仍需接受进一步的逮捕行动时,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的请求。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甚至是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书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就批准逮捕与否做出最终决定。
换言之,在拘留期结束前的最长期限为37天内,可能会出现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然而,若未能获得批准逮捕,那么在此之前或之后,只要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便可随时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