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拘留程序中,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日期即为拘留期的起点。
该期限包含了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逮捕请求以及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的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
通常而言,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某名被拘留者实施逮捕,应在拘留行为发生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一时限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一日至四日不等。
另外,如果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后,人民检察院必须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在拘留期的第37天仍未得到批准逮捕的结果,公安机关将不得不释放该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来替代原有的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