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关押在看守所的期限将视作可以用于折抵刑期的时间。
若被判处于行政拘留或者刑事拘留,则一日的关押可作为两日的刑期进行折抵;而对于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一日的关押则可视为一日的刑期进行折抵。
假如某个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被羁押长达五个月,假定最后被判定为应处以有期徒刑的刑罚,那么这五个月的关押时间将会从最终的刑期中予以扣除。
例如,若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再扣除这五个月的关押时间,那么实际需要服刑的时间便会相应地缩短。
然而,具体的服刑时长仍需结合判决的刑期以及可能出现的减刑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