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得以设立,通常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
债务人必须确实实施了诸如放弃债权、无偿
赠予或以明显过于低廉的价格出售财产等行为。
其次,这些行为势必对
债权人的债权造成重大实际影响。
再者,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债权正式生效并发挥作用后。
最后,当面临财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进行转让的情况时,受让方必须明确知道这一事实。
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判断一个交易的价格是否为“明显不合理低价”,通常可以参考交易当时所处地区的市场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性和深入性的鉴定。
倘若某项财产转让的价格未能达到交易当时所在地区的市场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便可视之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反之,若转让的价格超过了交易当时所在地区的市场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三十,那么,此种行为亦通常被看作是显而易见的不合理过高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