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刑人员在看守所被羁押的第37个日夜,假设该案件仍然处于调查阶段,他们的亲属一般来说并不具备见面机会。
因为在这个环节当中,为了避免事态对案件中的调查造成干扰,同时也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条不紊地推进,通常仅允许辩护律师有资格面见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士。
至于37天,则是刑事拘留所能抵达的最长期限,并且只要在此之后还没有得到解除,那么案件就依然停留在调查阶段。
直到案件侦查工作完全结束,已经移交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者进入到了审判阶段时,他们的亲属才有望经过审批,从而有机会与之会面。
然而,无论何时何地,只要刑事诉讼活动正在进行,作为律师,基于他们的职业责任以及法律赋予的权力,都可以为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士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并帮助他们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多方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