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刑事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七天。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若公安机关对已被拘留者进行侦查,认定有必要予以逮捕,则应于正式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下达司法监督权限的人民检察院呈交申请审批材料。
但在特定状况下,申请审议与批准的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
而对于流窜作案或多次作案且纠集多人共同犯罪的重大嫌疑人来说,其报请审核批准的时间甚至还能延长至三十天。
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应于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批捕通知书后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拒绝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拘留期开始的第三十一天至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七天相加,共计三十七天。
除非遇到特殊情况且经过法律许可,否则只能维持在这一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