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被依法拘留并移交法院进行后续处理时,根据相关司法程序的规定,普通程序所覆盖的案件通常应在立案受理后的两个月内宣告判决,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
然而,对于可能涉及到判死刑及附带民事诉讼等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特定情形之一的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书面许可,是允许延期三个月的。
但是如果由于实际情况仍然需要延长,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特别申请。
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受理后的二十日内完成审判工作;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至一个半月。
然而,具体的宣判时间将受到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情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