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设定方面,应遵循如下一些原则性要求:首先,应具备基本的生活与休息条件,以确保被监视居住者的基本人权得以充分保障;其次,该场所不应为羁押场所或专门用于办理案件的地点,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与误解。
此外,为了确保被监视居住者的安全以及防止其脱逃、自残行为的发生,指定居所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从法律角度考量,指定居所在确保监督及管理功能的前提下,还需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展开。
值得注意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并不允许在法定羁押场所或专门用于办理案件的地点实施。
最后,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机构应自决定生效之日起每两个月对相关必要性进行审查,如无继续需求,应及时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