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审理各类案件所需的终了日期,依据各类案件的性质有所区别。
一般而言,检察机关需要在七个工作日内针对审查逮捕案件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对于审查起诉案件,办理期则最长可达一个自然月。
若涉及到重大、复杂的范畴,则存在额外延长十五天的可能性。
另外,案件如需补充侦查,每次补充侦查期同样定为一个月,并且不得超过两次。
对于检察机关自身负责调查的案件,侦查询押期间通常设定为两个月,但对于那些案情错综复杂、期限届满仍无法审结的案件,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后方可延长至一个月。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上述期限仅供参考,实际期限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灵活调整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