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针对年满 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群体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均依法免除死刑的处罚,具体原因在于刑法所规定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死刑作为最为严格的刑罚措施,因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尚未达到完全成熟阶段,其认知与自我控制能力相较成年人而言相对较弱。
因此,国家法律给予未成年群体以特殊性的保护措施,主要目的并非单一的惩罚,而是强调发挥教育引导以及改造的重要职能。
对于年满 18 周岁以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司法机关将依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及实际社会危害结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运用相对较为轻度的刑罚手段进行处罚,同时,也会更加注重运用教育改造、感化矫正等方式方法来帮助这些青少年走上正途。
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遵循了国际社会普遍倡导的保障未成年人人权的基本准则,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发展历程中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