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形中,当接到司法机构的第二次
传唤时,
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缺席。
传唤乃是
司法机关通告
诉讼当事人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法庭接受调查的一项措施。
若无充分的理由而拒绝前往,可能会承受法律上的负面影响。
例如,对于
犯罪嫌疑者,他们可能会遭受
拘传。
至于
证人方面,倘若没有正当理由却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提供
证据,其行为严重的话,甚至有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如确有特殊理由以致无法按时赴约,则应当预先与传唤方进行联系,详尽阐明缘由,谋求得到对方的谅解并重新商定传唤的时间。
总的说来,除非具备合法且合理的理由并且征得相关单位的批准,否则强烈建议当事人务必准时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