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来看,在大多数情况下,诉讼方能够在审判环节即开庭之时请求对原诉方发起反诉。
然而,这并不代表所有的反诉都能得到认可,因为其必须要满足特定的要求:首先,反诉应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后,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前所提出。
其次,反诉的主体仅限于本诉诉讼主体的范围内。
再者,反诉与本诉所主张的权利基础须为同一种法律关系、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是反诉与本诉所针对的事实主张需属于同一性质的事实。
反诉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针对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从而实现抵消甚至吞并本诉的影响。
然而,为了保证反诉过程的顺利进行并且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预先准备充足的证据及法律依据显得尤为重要。
若反诉未能符合上述法定条件,那么法院很可能会拒绝受理该反诉申请或将其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