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民事诉讼领域内,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其实存在着一种叫做“当庭反击”(亦称当庭反诉)的程序权利。然而,这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才被允许的一种特殊手段,要想将其付诸实施,必须满足一系列严苛的条件限制。首先,所谓“反击”,必须在案件
立案之后,以及法庭辩论全部结束之前提起;其次,反击行为本身及其针对的本诉,均需源自于同一个
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反击行为与本诉所主张的
诉讼请求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联性,甚至可以是反击行为与其本诉的诉讼请求建立于同一个客观事实之上。此外,
当事人所打算提出的反击行为,包括其反击申请以及相关的
证据材料在内,都需要向法庭呈交详尽的资料进行详细地说明与论证,并且必须得到法庭的认可与许可,否则,法庭有可能对此所提出的反击行为不予审理或置之不理。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所有打算采取反击行动的当事人,在做出这个决定之前,务必要先与您所信任的
律师深入沟通交流,做好充分的事前准备工作,完备供法庭审核所需的各项证据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以最大程度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