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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法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代位权诉讼是一种有效的债权保全措施。依照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
税收代位权诉讼管辖规定是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关于具体的解决纠纷的问题,比如说管辖问题达成一致的,那么就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否则就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代位权诉讼之管辖与协议管辖、协议仲裁之协调问题。1、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
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有管辖协议,应当如何加以协调之问题。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与协议管辖的法院不一致时的情况。
代位权诉讼涉外管辖问题规定是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不能够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和协议仲裁。当然了,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前,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已经签订管辖协议的话,那么是需要协调。
代位权的诉讼管辖法院一般是由被告的所在的法院进行管辖的。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需要根据管辖的性质,还有和协议管辖和仲裁管辖的管来进行更明确的确定,根据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
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进行协议管辖、协议仲裁。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
《合同法》第73条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管辖地明确规定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事实上,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属于保全制度当中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债务债权纠纷的管辖地,并不因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有什么特殊的规定,大多数民事纠纷的管辖地都是如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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