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倘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对于被依法
拘留的人员,判断其具有必要进行
逮捕打击的情形时,须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报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然而,如果存在特殊状况,例如在
被拘留者涉及
流窜作案、屡次犯法或者与他人构成团伙作案等严重
违法行为的时候,报请审核批准的期限则可适当地予以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此外,对于那些涉嫌重大
犯罪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在报请审核批准的期限上也可以适当放宽,最长可达三十个工作日。当公安机关完成对案件的调查工作,确认
犯罪事实清晰明确,
证据确凿且充足之后,应撰写
起诉意见书,将相关
案卷资料以及证据一并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以做出最终的决定。当然,具体的审核批准时间还需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证据收集的实际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