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
犯罪嫌疑人员的预审期通常不应超出两个月的上限范围。若遇案情极为繁复且期限已满尚未能得以终结的案件,可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许可而适当延长一个月的期限。对于一些特定情况下的案件,例如交通条件恶劣的偏远地区所发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庞大
犯罪集团的严重
刑事案件等等,倘若得到省级、自治区或者中央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便可以相应地在原有的基础上延长两个月之久。但是,如犯罪嫌疑人被认定可能会被处以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重罪,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已经延长了预审期限但仍然无法完成侦查任务的话,则需经过同样途径再度获得省级、自治区或者中央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方能进一步延长预审期限两个月。此外,如果在此期间发现了更多关于该名嫌疑人的重大罪行,预审期也应重新予以计算。鉴于某些特殊原因,若某起案件因其极度复杂性而不能在短期内交付法庭进行审理,便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批准对其进行适当的延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