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主要针对以下两种特定情况施行:首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若无法提供稳定的居住环境,即视为符合该项条件。所谓的“无固定住处”,通常是指个人并未拥有属于自身的私房财产,而是选择长期租赁他人物业居住,甚至是借宿于亲戚好友家中等等。其次,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是恐怖活动
犯罪的案件,如果在
当事人居住地点进行案件侦查作业可能会受到诸多阻碍与限制。此类情况包含可能导致
证据毁损、
伪造,影响
证人正常出庭作证以及相关人员互相串通等问题出现。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并不可以在类似
羁押场所或专门的执法机构内实施。而且所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时间,应在
量刑标准中予以相应扣除。若被判处于
管制之
刑罚,则每次执行
监视居住一天的时间可抵扣相应一天的刑期;若是遭到
拘役或
有期徒刑的
处罚,那么每次执行监视居住两天的时间则可以抵扣相应一天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