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人的资产无法完全偿还所有
债务之时,众多
债权人对债务的分配需遵从特定的原则进行处理。首先,享有
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将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对相关
担保物品实行所有权的受让;其次,倘若不具备担保物权,却持有有效的执行凭据(诸如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等),那么这些债权人便可以按照上述执行凭据所明确的序列依次接受债务偿还。到了执行阶段,当参与分配制度得以实施之际,如果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类型的实体经济单位,他们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还款:自
执行程序启动之后,直到执行过程中的财产处置活动结束为止这段时间内,任何获得执行凭据的债权人皆有权向法庭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在此过程里,按照债务金额比例进行
平均分配已成为了普遍的方式,然而,具有优先权以及担保物权力的债权人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而行使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众多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分配问题需要全面地考虑到各种复杂的影响因素以及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