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在公安机关指控
犯罪证据缺乏确实性和充分性的情况下,对被
羁押人员的
拘留期限被严格限制在 37 个自然日内。这一拘留期限并非永久性拘禁,而是一项暂时性的
强制措施。在大多数案件中,公安机关会在具备紧急情况的前提下,对最新实施的
违法行为或可能涉及严
重犯罪的嫌疑人进行先行
拘留。然而,拘留期并不是无限的,正常情况下,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日,若遇到特定情形则可以延长至五到七日之间。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反复多次涉案以及有团伙作案之嫌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申请将其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之内。而在此之后,公安机关必须向当地检察机构
递交提请
批准逮捕书,由后者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不管是拘留在先还是
逮捕在后,拘留期限总计均不应超出 37 个自然日。倘若若果经过这段延期还无法获得充足的
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那么就应作出相应的改变措施,包括解除拘留或是变更为其他形式的限制自由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