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
代位权得以行使的前提条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作为
债权人显然应当具备对于
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该种债权必须是具有法律基础并已然到期的。换句话说,债款义务关系必须是明确无误、合法有效,而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也已经进入了清偿期限。其次,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有义务督促债务人积极
履行义务,但若债务人故意拖延或者消极对待,即构成了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再者,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的利益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则债权人可以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债权并非仅仅归属债务人个人所有,例如,基于
扶养成年人的关系、亲人之间的
抚养关系、
赡养老人的责任以及
继承关系等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与劳动奉献、
退休金保障、
养老金计划、生活补贴、人员安置费用、人身意外保险等等相关的权利。在满足上述所有前提设定的前提下,债权人才能够合法地运用代位权来尽力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