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若劳动者选择不再续签雇佣合约,用人单位无须支出经济补偿金。
然而,当涉及到如下的特定状况时,经济赔偿或将成为必要的措施:首先,假如用人单位试图降低原先确定的劳务条件,例如削减工资报酬、缩减福利等,进而使得劳动者难以承受而选择辞去工作。
其次,倘若用人单位未能依律行事,例如未能及时且正确地为劳动者缴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从而引发劳动者出于对权益保护的考虑而选择放弃续约。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用人单位坚持维持或提升原定劳动合同内已经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达成续约,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续效;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经济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劳动者在该公司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