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对于未实际参与养育子女进程的父亲或者母亲,他们享有合法的探望子女的权益,这便是我们所称的探视权。
在行使探视权的方式以及探望的次数方面,原则上应由父母双方自行商议决定。
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则由法院做出最终裁决。
一般来说,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是站在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又不会对其日常生活与学业产生过大干扰的立场上,全面衡量父母及子女的实际状况,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在具体操作中,并无明确规定必须达到的探望次数,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例如,当子女年龄尚幼时,探望次数可能会相应增加;而当子女开始接受学校教育后,探望时间可以选择在节假日、寒暑假等时间段进行。
总的来说,所有的决策都应该以确保子女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