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现行及即将实行的各方面劳动法律规定与政策方针,劳动者在选择自行与雇用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无需经过用人单位的事先批准。
对于有此意愿的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提交辞呈(在试用期内则需提前三天进行通知),待到期限届满之时,便可以合法地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然而,若用人单位对此不予批准并采取各种手段加以阻碍,劳动者应当特别留意保存好已经提前通知的相关证明文件,例如通过邮局发送辞职信后所取得的回执单据、电子邮件往来的详细记录等等。
倘若因此引发了劳动争议,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或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诉讼,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等事宜。
总而言之,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决定是否辞职的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或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