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当孕妇面临离婚问题时,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需要依据众多复杂因素来予以审查和衡量。
一般而言,对于未满两周年的未成年子女,审判机关通常倾向于将其抚养权判予母亲。
然而,若母亲存在如下几种情形,例如患有长期且难以治愈之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疾病导致子女不能与其共同生活;或者在具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没有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并且父亲提出了子女跟随自己生活的请求;再者,由于其他各种原因,子女确实无法与母亲共同生活,那么此时孩子的抚养权很可能会被判给父亲。
针对孕期离婚这一特殊情况,法院往往会更加审慎地进行权衡和考虑,以确保妇女以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如果父母双方能够就抚养权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则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确定抚养权。
总的来说,审判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始终会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