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我国的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进行逮捕,应于拘留期满后的翌日起算,最迟不能超过第三个工作日,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请求其进行审查和批准。
在一些例外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向负责审批的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和请求的时限可能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
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他们的审查和批准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内。
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书面申请和请求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刑拘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且必须在这一期限内完成报批捕的手续。
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具体的时间安排可能会因为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法律程序的规定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