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之规定,劳动者享有主动提出辞去现有工作岗位之法定权力。
倘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决定辞去当前的就业职位,而用人单位对此不予批准,那么此时您可以采取以下有效措施进行应对:首先,建议您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交明确的辞职通知,无论是处于试用期阶段还是正式聘用期内,均应提前至少三(3)日或三十(30)日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的辞职申请。
在此过程中,务必妥善保存所有与此相关的通知文件以及相关证据,例如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辞职信并保留发送记录,或者选择通过邮寄方式将辞职信送达用人单位并保留回执。
若在您按照上述程序履行完毕后,用人单位仍然拒绝批准您的辞职请求,那么在规定期限届满之后,您有权依法自行离开该工作岗位。
然而,若用人单位因此事对您实施克扣工资待遇或者存在其他任何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您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您应得的劳动报酬,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整个维权过程中,请务必注意搜集和保存好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单据、工作记录等等,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