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男女双方选择结束婚姻关系之时,男方的财产所有权亦然可以移交给女方。
这种情形在法律理论和实践层面均被视为一种财产权利的自由行使与自愿处置,也即是说,任何人都有权利以自己的意志自由决定财产的归属、管理与使用方式。
若以较为常见的协议离婚作为流程设计,当事人双方则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清晰地标明男方将自身部分或者所有的财产权利转让给女方,只要这份协议能够充分反映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它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是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离婚问题,那么法院通常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处理,但是在此过程中,男方仍然有机会向法庭表达自己愿意将部分或全部的财产权利转让给女方的意愿。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对于男方在结婚前已经取得的个人财产,他享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这些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女方。
如果决定转让,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途径进行财产转移或者对相关权属证明进行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