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职业市场中,员工主动提出离职事宜主要分为两类情形。
若员工尚处于试用期之内,则只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所在雇主告知相关消息便可提出离职申请;然而,若员工早已渡过了试用期,则其必须提前三十天采用书面对函形式通知所在用人单位,以此来解除双方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关系。
在此值得强调的是,此处所提的“书面形式”不仅涵盖传统意义上的纸质文档,还包括诸如电子邮件等等能够充分保留沟通痕迹的各类信息传达方式。
当用人单位接到员工的离职告知后,应当立即着手安排涉及工作事项的交接事宜。
倘若有员工未能按照上述规定预先通报离职意向,致使用人单位遭受损失的情况发生,那么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该员工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必须承担起举证责任,即需证明自身确实遭受了损失以及该损失与员工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