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除非女方在男方身患疾病期间提出离婚视为遗弃行为外,其余类似情形并非遗弃之举。
从法律层面理解,遗弃主要是指那些对于老年、年少、体弱或患有重病的无法自理的人们负有供养责任却拒绝提供帮助和支持。
婚姻关系是男女之间的平等权力体现,女性提出离婚并不能因此被判定为对男方的遗弃。
然而,如果在处理离婚事宜时,女方蓄意地未能服从对患病人士的慰问职责,比如说不给付相应的日常开支、治疗费用等等,致使男方的生活日益艰难困苦,这时候可以被说成是构成了遗弃。
然而,当涉及到婚姻丧失程序中患病者的利益时,特别是在财产分割等问题上,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如双方的财力情况,病状严重程度等等,寓以合适的照料,从而确保他们基本的生存需求得到满足。
具体的评判恐怕还得结合更多的要素来考量,比如双方的经济条件、病情的严峻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