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当雇佣期到期之后,如果用人单位对于续签劳动合同持有异议,那么他们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的金额将根据劳动者在原来所服务的那家公司工作的年份数来决定,每一年年资对应一个月的薪水乘以一定的倍数。
这里的“一定倍数”是按照劳动者工作的每满一年来计算的,即是一个月的工资;而如果劳动者工作了六个月但是不满一年,那么就会按照一年来进行计算。
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半年,那么用人单位只需要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即可。
然而,如果是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没有必要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擅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他们将会面临更为严重的惩罚,那就是必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来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