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若一方未征得配偶的书面同意即自行做出决定将家庭财产借予他人订立相关协议,其法律效应不可一概而论。
倘若出借的资金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并且此项借款行为对配偶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那么配偶便有权利主张该份协议无效。
然而,若出借的是个人所有的财务,或者借款行为完全符合常规的民法交易规范,并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不当情况,原则上讲此类协议应被认定为具有约束力的有效合同。
因此,关键之处在于准确判断出借资金的本体属性及其借款活动是否合乎常理。
此外,我们还需充分参考各类因素如借款金额之多寡、用途之合理性、以及出借方与借款方之间的密切程度等进行综合性评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