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离婚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倘若女方在接到法院发放的传票后,没有合理而正当的理由的话,那么她拒绝出席法庭审判也是可行的,然而法院仍有可能依据这一情况,通过缺席审判来进行有关裁决。
然而在大多数的情形下,离婚诉讼的相关利益方能够亲自出席庭审并积极参与到诉讼过程当中,这被认为是最为恰当的解决办法。
举例来说,如果女方是因为诸如重病缠身或者遭遇自然灾害等非常特殊的状况从而无法亲自来到庭审现场的话,并且她已经事先将这一实际情况向法院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和解释,此时法院就很可能会选择延迟审判日程以给女方预留更多的时间去准备她的辩护。
然而,如果这位女方未能提供合理的理由以致于无法按照法院要求参加审判,且这种情况并不对该案的审理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那么法院经过仔细审查双方所提交的证据以及对事实真相的深入调查之后,仍然可以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做出最终判决的时候,法院将会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以确保整个案件处理过程的公平正义与法律法规的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