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分公司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若取得,且负责人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提供劳动并获报酬等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情况,权益受损时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若分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但受总公司委托与负责人订立劳动合同,且负责人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权益受损,也可申请劳动仲裁。
(三)若负责人是分公司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劳动关系特征,则不能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