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合伙纠纷的法律程序中,倘若被告坚持拒绝出示其所持有的账簿或相关财务文件,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抵触司法程序的基本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程序。
首先,身为原告方的您可通过向法庭提出申请,依法请求法庭命令被告人交出这些重要的涉案资料。
法庭将依照具体案情,依法判定被告是否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及义务。
倘若被告人仍然执意抗辩不肯出示账本等关键证据的话,那么根据已有证据确凿显示该账本确实存放在被告手中并且对于案件的审判结果具有重大影响的前提条件下,法庭可能会产生偏向保护原告方利益的推理和判决。
也就是说,法庭或许会在事实认定阶段依据现已掌握的有限证据做出有利于原告方的裁决。
与此同时,作为原告方的您还应当尽力搜集并展示其他相关的证据,比如合伙协议、资金交易明细记录以及目击证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员的口头陈述等等,以丰富自己的诉讼理由,使其更具说服力,进而提高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和胜诉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