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法律明确规定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主体应当是医疗机构。
同时,医疗机构对于其内部医务工作者的医疗行为及管理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倘若医护人员由于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以及诊疗护理规程、常规原则等原因导致发生了医疗事故,那么作为医疗机构就必须要依照法律的既定程序,主动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能充分证明医务人员是蓄意为之或是犯有严重过失,医疗机构在已经支付了赔偿金额之后,还有权向涉事的医务人员进行追讨。
此外,当医疗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给患者带来伤害时,患者既可以直接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要求,也具备通过法律途径向医疗产品的制造商或者经销商索求赔偿的权力。
至于医疗机构在已支付赔偿款项之后,是否还拥有向生产商和经销商追责的权利,这同样需要根据事实真相作出准确判断并参照相关的法律规定。
总而言之,具体到哪方需要承担多大比例的赔偿责任,都应该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事例及其所对应的法律规定逐一做出判断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