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限问题,其通常依据以下的原则来界定:首先,针对任何因侵权行为而引发的维权诉讼,无论是由原告还是由被告发起的,均应该由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或被告的实际居住地的的法院具备审判权限。
这其中,侵权行为地则涵盖了侵权行为的实践发生地及侵权后果产生地两个层面。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新科技的发展和应用,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中,执行被起诉的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也纳入了侵权行为地范畴之内。
另外,对于那些牵涉到多名被告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事例而言,作为原告有权自行选定其中任意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院展开诉讼;若只是指控当中某一特定被告的侵权行为,那么这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院就拥有相应的审判权限。
综上所述,确立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时,需要全面、综合地考量到侵权行为的具体状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为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