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限内提前三日向用工单位提出请求,便可行使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权。
所以尽管您已经向领导提交了辞职申请,但领导未予批准并不会对您依法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妨碍或阻挠。
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失,您有必要妥善保存已提交辞职申请的相关证据文件(例如书面申请的复印件、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等等)。
若用工单位以此为由进行干涉或在工资结算以及离职手续办理过程中设置各种障碍,您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而言之,在试用期内选择辞职是您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这一权利不应受到任何不合理的限制和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