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司法辖区内,此类状况并不被法律视为
违约行为。
原因在于,
借款合同乃是一种不折不扣的
实践性合同,仅仅签署便显得不足为道,实际交付资金之举方能使该等合同正式生效。
在您所描述的情境下,尽管对方曾口头承诺提供借款,然而却未能进行实际交付,因此借款合同尚未正式生效。
然而,倘若您能够证明对方的此番行为确实对您造成了实质性的
经济损失,例如您因对方可能提供借款的承诺而进行了某些必要的筹备工作并为此支付了相关费用,那么您有权就这些损失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此类
证据的搜集往往颇具挑战性。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未来遇到类似情况时,尽可能地采取书面方式来确认借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