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判决书所具有的效力包括既判力与执行力,然而,它并未具备普遍约束力。
所谓既判力,即已生效的判决对于相关的各方当事人以及法院依法具有一种拘束力,使得争议当事人不应就同一事项再度提起诉讼,而法院亦不能对该案进行重复审理。
至于执行力,则是当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未能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时,经过申请,法院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判决都会对全社会产生普遍的约束力。
通常来说,仅有那些被认定为具有指导意义的事例,才会对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参考价值和指导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判决具有绝对的强制约束力。
总而言之,判决书的效力应当依据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