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上载明担保人之条款得以确立其有效性,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关注如下几个至关重要的要素:
首先,作为担保人的意愿表达必须真实且确定无疑,并且不得有任何受到欺骗、强迫或其他因素困扰以致于意愿表达发生扭曲的状况;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担保方式主要可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
若未对担保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则通常默认为连带责任保证。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追索债务,或者向担保人请求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相较之下,在一般保证的方式下,仅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义务时,保证人才会被要求承担起保证责任。
此外,担保范围亦须得到明确界定,这其中应涵盖主债权以及其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等诸多方面。
总而言之,借款协议中的担保人条款应当清晰明确,以便确保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均能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