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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名下唯一住房一方欠债怎么办

夫妻名下唯一住房一方欠债怎么办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2024-10-07 13:45:06 已帮助13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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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名下唯一住房一方欠债怎么办
关于夫妻共同名义下的唯一房产,如一方涉嫌债务问题,须严格区分为何种债务类型。
如系夫妻共有债务,则债权人依法享有请求以配偶双方共有的资产,尤其是该唯一房产来清偿债务之权。
然而,对于一方单独承担的债务,只要符合特定条件,债权人仍有可能提出强制执行配偶双方共有的房地产中,归属于责任方的那部分权益。
判定债务性质的关键在于,相应债务是否被用于维持夫妻共同生活、推动共同生产经营或源于夫妻两人的共同意愿与决定。
当考虑到该住宅作为家庭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院在此类情形下进行执行时将会认真衡量,以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亲属维持基本居住需求的权利。
比如,可能需要采用更换更大房屋、租赁住房等措施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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