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形下,保险公司给予理赔之后,受害方依然有权力要求造成损害行为之人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这得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和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来决定。
倘若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理赔未能完全覆盖受害方的损失,例如涉及到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等超过了保险赔偿的上限,那么受害方便可向导致该次事故发生的当事人提出索赔。
但是,若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完成理赔之后将取得代位求偿的权利,亦即保险公司有权从责任人手中追回其已经支付出去的赔偿款项,这时候,受害方是无法再次对该部分已经由保险公司理赔过的金额向责任人提出重复索赔的。
总而言之,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