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的性质的确不绝对地等同于借款形式。
而判断微信转账行为究竟能否构成为一项借款时,其关键之处便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备关于借款的共识或协定。
若在转账之前或者之后,双方能够借助微信平台进行交流沟通并且明确展示这就是一次借款行为,同时也约定了偿还期限以及有关利息的具体事项,那么这样的微信转账在大部分情况下便可被视为是一种借款的表现形式。
然而,如果缺乏有关约定和表达出来的意愿,仅仅依靠微信转账的动作来确认借贷关系,则可能需要考虑将其解读成赠予行为、货款结清或者是劳务报酬等多种可能性的资金流动方式。
基于此,当涉及到仅凭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进行诉讼请求的场景中,主张借款一方应当负起举证责任,以确保自己能说服法庭认可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例如需要提供确凿的聊天记录或者明确的借据及相关证据等等,否则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