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撤回起诉之后再次提起诉讼并不一定被认为是重复起诉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看,通常认为连续两次针对同一当事人或事项提出诉求的行为构成所谓的“重复起诉”。
然而,要构成重复起诉,需要符合若干特定条件。
首先,两次起诉的当事人必须保持一致。
其次,两个案件所涉及的实体法主张也应完全相同。
此外,后一起诉讼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等同于甚至明确否定了前一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撤销诉讼分为两种不同情形,即按照撤诉处理以及主动撤诉。
若为主动撤诉,则原告仍然享有再次提起诉讼的权利,唯一的限制在于不得违反上述提及的关于重复起诉的相关前提条件。
但是,如因其他原因(例如,经过法院传票传唤却未能合理理由出现,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出庭审)导致撤诉处理的情况下,原告在短期内再次提起诉讼时,很可能会面临法院无法受理的局面。
基于此,在做出有关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判定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进行全面评估。